可以当庭提交证据,但是否有效要看其证据是否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的第四十一条对此条作了详细解释: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