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女方怀孩子八个月私行打掉显然是对老公的不尊重不应支持。但是新婚姻法并无限制妇女的生育权。新婚姻法解释 夫以妻私行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因,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两方因可否生育发生纷争,招致感情确已破碎,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允予离婚。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愿意怀孩子,或者有的悄悄小产,新解释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同时也是对两方的保护,这条新限定是很人性化的,一方面,夫妻两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纷争,招致夫妻感情破碎,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这在之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认可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