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0条、71条第1款等对建筑专有部分所有权进行了规定,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业主对其专有部门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独占性,是一种支配权属。 具体而言,业主对自己占有部分的建筑物可以转让、出租、出借、典当、抵押、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内部进行装修,同时,在专有部分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为保证安全,安装内置防盗栏是行使专有物权的一种形式,并没有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也没有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