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检察院的都是刑事案件,受贿罪法院把卷宗退回检察院并向公安机关,法院既然已经开庭审理,就必须做出判决,如果证据不足,只能宣布无罪,但是如果发现下列情况影响审理进行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延期以一个月为限。 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抗诉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注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院只拥有审判权,不能退回案件,这是司法制约的手段,不然就乱套了。 至于期限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