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一般应当予以执行,只有在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不予执行的情形之一的,并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才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