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意外中残疾赔偿金的计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限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准则,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量。但六十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七十五岁以上的,按五年计量。”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本领丧失说”,根据交通意外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本领的情况,客观计量其未来收入的损失。
二、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与残疾赔偿金的关系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可否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总额?实践中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有伤残等级就得赔偿20年,因此得出的结论是一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的赔偿数额是相同的。其实,从条文含义就能够看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本领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量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分别,残疾赔偿金也分别。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准则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量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准则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