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暴力做法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来看,《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所包含的内容,不仅指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有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对其他家庭人员(如对娃儿),也能够构成家庭暴力。
其次,从家庭暴力的包含内容来看,家庭暴力仅包含对人从“身体、精神”两方面实施暴力做法,不包括性暴力。这也是我国《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限定与国际通说的分别之处,国际上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从“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的暴力做法。再次,从构成家庭暴力做法所要求的程度来看,家庭人员之间有时的争吵、打骂,不能一概作为《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来认定,暴力做法必须在客观上给另一方导致肯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另外,关于凌虐同家庭暴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应该讲凌虐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为严重,家庭暴力只是凌虐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时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凌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