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音可否有效,主要看来源合法,可否经过剪辑,来源合法的完整的录音是不需要本人认可的,也能够做为法院判案的证据
2、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搜罗计量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议的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议异议但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到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流程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