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问题很常见,实际驾驶人与车主不一致,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车主都是连带责任的,至于侵权法后,很多法院还是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安徽省高院的曾有指导意见: 第九条 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挂户单位(个人)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户是指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在机动车管理部门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 第十条 挂户单位(个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车辆实际所有人追偿。 车辆实际所有人能举证证明已向挂户单位(个人)交纳了管理费用,但挂户单位(个人)没有履行挂户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义务的,挂户单位(个人)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挂户单位(个人)收取管理费用,又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有“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承担任何责任”等类似约定,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死亡、财产损失,车辆属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挂户经营的,按前两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用人、租用人又擅自将车辆出借或出租的,与车辆所有人、实际使用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本案中也可以争取车主承担责任,若有需要,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