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罪轻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案件定性方面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定性错误,指控不能成立,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理由如下:
1、本案案件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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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前出警的警察是否对被告人动手的问题没有查清
(
2)在此事件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警察到底有几个的事实没有查清。
2、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应当认定为无罪。(
1)从事件起因上看,此事是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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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被告酒后闹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盘查处理时态度生硬甚至有不必要的轻微暴力行为、语言失范(带有明显歧视性的语言),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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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被告酒后情绪激动,
第一被告要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做出解释。双方发生争吵,导致的围攻顶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并进行纠缠的行为。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