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等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会予以处分。你看所有的制度和措施、后果都是法院内部的,法院和法官几乎不需要因超过期限对当事人承担任何责任。明显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