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仲裁庭在合议案件时,三名仲裁员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的表决权。如果首席仲裁员与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而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裁决就应当按照另两位仲裁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如果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首席仲裁员同意其中一位仲裁员的意见,该意见就是多数仲裁员意见,应当依此意见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即两位仲裁员各持一种意见,而首席仲裁员又持第三种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