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权属争议采取的原则是:总体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约定为主,同时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技术成果的不同种类作出不同的法定处理原则。即将技术成果划分为发明创造类和技术秘密成果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对于发明创造类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归属于研究开发人。根据《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归属于研究开发人的专利申请权,涵盖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范围。一旦相关专利申请获得通过,则研究开发人享有专利权;对于技术秘密成果,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分析,则带有“由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共同享有”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