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刑事拘捕必须要把手续交给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限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准许逮捕书,连同案卷手续、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能够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准许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准许逮捕或者不准许逮捕的决定。对于准许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准许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借口,需要增加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