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仲裁裁决出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但当事人要提出证据证明裁决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申请后,应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