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①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⑥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
⑦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
⑧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
⑨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⑩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
第
二、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该仲裁员进行审理的,事后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
第
三、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