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抚养等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暂时不予办理离婚手续,需夫妻双方“冷静”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有一方反悔即可撤回离婚申请。可见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协议离婚”。那么,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律关于协议离婚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只要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就会发给离婚证。婚姻法中并没有冷静期的设置。但是,最近“离婚冷静期”被写入民法典分编草案,并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3日。该草案第八百五十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一个月期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最终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冷静期的条文能够通过审议,离婚冷静期就正式落地了,夫妻协议离婚就必须先经过冷静期才能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