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当事人在开庭时有依法为自己陈述的权力,具体陈述方式应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灵活掌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一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法院开庭要求原告读诉讼状吗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