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出台后,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等方面都更加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行政强制的程序运行方面,考虑的要比《税收征管法》更加全面。从《行政强制法》适用范围看,税收征管活动中的税务强制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属于《行政强制法》第2条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冻结存款、查封、扣押的税收保全措施)和“依法强制履行义务”(如扣缴税款、依法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因此,税收征管行为应当受《行政强制法》的约束和调整,即当《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冲突时,应当二者都能适用。但在某些方面《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存在不衔接、甚至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理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上是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