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因搜罗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扣留意外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意外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行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置。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置的,按照《公安机关解决行政案件流程限定》的有关限定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因搜罗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扣押与意外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拥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时限不得超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准许能够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限定的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意外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赶紧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意外现场进行勘验、体检,搜罗证据因搜罗证据的需要,能够扣留意外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依据上述限定,公安机关因搜罗证据需要,最长能够扣留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