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据此规定,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方式分为两种,即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采用“以不公开审理为主、以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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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仲裁不公开进行;二是有条件地公开,即当事人达成公开进行的协议时可以公开进行;三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允许公开进行,即使当事人达成公开的协议也不得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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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只允许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有关专家、翻译人员以及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参加,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与报道。仲裁不公开进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进行,而且对争议的裁决也应当不公开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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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审理这样的纠纷会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商业秘密,如果仲裁实行公开审理制度,允许外人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显然不符合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而不公开审理,即不允许他人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开庭时间地点不公告、裁决结果不公开,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仲裁庭开庭审理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最大区别在于:仲裁庭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只有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才能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