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机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有关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解读:也就是说,双方无论是经过订婚还是举行了民间婚礼,也不论双方是否实际生活在一起,哪怕是双方已经生了孩子,当初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支付的彩礼,依据这一条的规定,都可以要求返还。当然,如果生有孩子,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是另外一种情形,可以单独主张要求抚养费,但彩礼需要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解读:如果收取彩礼后,男女双方只是进行了结婚登记,但实际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时双方离婚的话,所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解读:一方收取彩礼后,进行了结婚登记,也一起共同生活了。但生活时间较短,并且彩礼收取高额,已经导致另一方家庭困难的,这种情形下,所收取的彩礼需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