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问题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执行仲裁裁决和执行普通民事判决一样,都属于执行实施案件,在执行实施中并无明显特殊性,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执行实施程序规范化、流程化的背景下,基层法院完全可以胜任该类案件的执行工作。二是,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涉外仲裁外,对于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一般由基层法院负责审查保全申请以及采取保全措施。如由基层法院负责执行,也有利于保全与执行程序衔接。三是,在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强调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三统一”管理模式,特别强调中级法院要承担辖区内执行管理及协同指挥的职能,集中处理辖区内的重大、疑难案件,如果大量标的额不大的仲裁裁决案件在中级法院执行,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其对整个辖区执行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当然,正因仲裁的地区发展不均衡,也有的中级法院反映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量并不饱和,没有将该类案件指定给基层法院执行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