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存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也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庭组成或者程序违法、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伪造、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情形的,在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且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