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如下:
(1)向行政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构拒绝提供或者与其不予答复的;
(2)认为行政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3)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后,该机关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或者不转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
(2)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3)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
(4)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5)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