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的经过中,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自己诉求的诉讼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限定,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议副本。书写诉讼状确有困难的,能够表面诉讼,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限定,诉讼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借口;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同时,诉讼方需要准备能够证明两方身份的主体手续,如果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同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其诉讼借口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