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
二是仲裁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
三是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中被遗漏的事项。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
裁决书的补正,又叫修正,指的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中,如果存在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可以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补正。关于补正的条件和补正的程序,仲裁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按照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及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仲裁习惯做法,仲裁裁决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更或修正的。这些特定情况是:
一、裁决书有计算错误、抄写错误或排版错误,或任何类似的错误,当事人可以要求改正;
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申请事项,或者仲裁庭在其意见中陈述过但裁决书遗漏了的应裁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追加裁决;
三、裁决事项模棱两可或表达不清,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