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 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同时规定,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本案中市场监管局没有依照规定制作查封清单,甚至未对查封物品进行清点,在实施程序上存在重大问题。查封是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临时性限制,行政机关在查封措施解除后负有向当事人返还原物的义务。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前对被查封的财物进行仔细清点,明确被查封财物的种类和数量,并在查封解除后据此对当事人进行财物的返还,同时,行政机关还负有保管被查封财物的义务,如果由于行政机关的保管不善造成被查封财物毁损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