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劳动仲裁只开庭一次。特别复杂或一次未审理清楚的,可以安排多次开庭。
劳动仲裁的庭审程序与法院的庭审程序基本是一致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劳动仲裁开庭后还要开一次庭是什么意思?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的时候劳动者要给自己争取权益,同时要知道权利争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