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条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的生活困难的认定的证据要求,观点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对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事实的认定,给付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给付人正在享受国家救济、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或其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有效证据,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给付人只需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负有外债即可。上述观点,有的在不同法院分别存在,有的在同一法院并存,这就导致不同法院在适用上述规定裁判案件时因所持观点不同而裁判结果不一,甚至出现同一法院不同业务庭审理同类案件因对上述规定理解不一而裁判结果迥异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