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开宠物店无证经营是违法做法,需要承受法律职责。《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下列违法做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限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获到而未依法获到许可证或者其他准许文件和营业执照,私行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做法;
(二)无须获到许可证或者其他准许文件即可获到营业执照而未依法获到营业执照,私行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做法;
(三)已经依法获到许可证或者其他准许文件,但未依法获到营业执照,私行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做法;
(四)已经解决注销登记或者被注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期满后未按照限定再次解决登记手续,私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做法;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私行从事应当获到许可证或者其他准许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做法。前款第(一)项、第(五)项限定的做法,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做法,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金的行政处罚。如能提议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