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上述规定列明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并未涉及车辆的贬值损失。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车辆贬值损失并非绝对不予支持的项目,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当事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