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授予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实体条件:
1. 新颖性。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是: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 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自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后,我国从相对新颖性标 准转变为绝对新颖性标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曰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 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 创造性。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同。对发明而言,必须同申请日以前已有 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实用新型而言,要求同申请曰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 实用性。实用性是指用工业方法和手段能制造和使用发明物。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性的要求是,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对外观设计而言,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曰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 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曰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此外,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在依法可授权的范围之内。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 种,但其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 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