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限定:“违背本法限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金,能够注销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限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有效保护、合法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第四十三条第()项限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限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限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做法人违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准许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导致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