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库区建设已被国家征用或进行了补偿的山林归国家所有。
2、对外迁移民原有未淹没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国家虽然没有给予补偿,但移民迁入地已按政策进行了安置、分配了山林的,其原有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及其天然林属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外迁、集体建制被撤销,其原有林地及其天然林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外迁移民原来所营造的人工林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
3、国家对外迁移民原有未淹没的自留山和责任山没有进行补偿,迁入地又没有分配山林土地的,原有自留山和责任山应稳定不变。
4、后靠移民原有未淹没的自留山和责任山稳定不变。
5、人民政府安置移民时,在移民新居住地划定归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山林,已划定的山林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不变。
6、移民外迁前与国有林场签订了自留山、责任山联营协议或合同的,要继续保持现状稳定国有林场经营不变,协议不完善的,按本次林改政策要求进一步规范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