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这个是利用单位的各种条件完成的专利(是发明专利对吧?),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在单位手上。
第二,你们当时申报专利的时候应该是有合同在的,如果有合同,你们的分成就按照合同上的走。
第三,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按照你说的10%的比例来办。
第四,如果实施这个专利,分两种情况:一个是单位自己实施推广,那么,获得的收益,你们5人每年分得2%(5人一共2%,见专利法实施细则78条);
如果是单位把专利权卖给别的企业、个人,获得的一笔报酬中的10%给你们5人,具体也是看单位和买专利的人之间的合同来的。
你们是研究机构,你们作为发明人申报专利和单位之间肯定是有合同的,都是按照合同走的,企业如此,研究机构也是如此。
你们是不是把成果都放在一个专利申请的?傻了吧?现在,发明人都是把这个整套方案拆开成N个专利申报(比方说,A技术点申请一个专利,B技术点申请另一个……你们是职务发明,申请费用单位掏钱啊!),这样的话,到时候市场实施,是要把这N个专利集合在一起才能实施对吧?那么那时候算报酬就是N个2%(单位自行推广的报酬,每年都有),或者是N个10%(单位把专利卖给别人的收益)了!这不就多了吗?
而且,专利法实施细则77条规定的,每个发明3000元(公告后),实用新型1000元,你拆开成N个,不就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