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直实行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较之大陆法系奉行诉讼职权主义的国家强调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而言,我国法院更注重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主导者作用。在这种模式下的庭审过程中,法官经常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来查清案件事实,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各个庭审阶段程序。因此,相对来说到法院打官司,诉讼开庭的程序特别严格。有的法官对庭审现场的控制比较严厉,在宣读起诉书阶段,当事人申请在起诉书之外进行扩展性陈述,法官可能不予准许,要求当事人只能宣读起诉书,或者只能宣读答辩状,到辩论阶段再陈述。在质证阶段,当事人想谈谈相关证据的形成背景,法官也可能不允许,要求仅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诉讼过程中的审判气氛严肃有余,而民主不足,没有尽可能的激发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也比较拘谨而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