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国家相关部门、行政机关制订、颁布的相关产品三包限定,此类共有七个规则,对我国境内的经营者均具有约束力 二是各地政府或者行业协会根据事实上情况自行出台的一些三包限定,类似于行业限定,数量不明,对经营者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家具、皮鞋等三包限定。内容包括:
1、《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职责限定》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发布,带注释)
2、《摩的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职责实施细则》 (机械汽1997205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印发) 3.《乡下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职责限定》 (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乡下部、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印发)
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职责限定》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
5、《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职责限定》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
6、《微型计量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职责限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
7、《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职责限定》电子产品通常的质保期整机最高是三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