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滥用国际法律规制
(一)《巴黎公约》限制专利权滥用的规定早期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专利权的滥用,1925 年的《巴黎公约》就明确提出应限制专利权人的拒绝许可行为和搭售行为,公约规定: 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独占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专利权。因此,《巴黎公约》是最早对专利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国际公约。 [3]
(二)TRIPs 协议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TRIPs 协议沿袭了《巴黎公约》限制专利权滥用的精神,并将其贯穿于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具体保障措施中。
1. 禁止权利滥用符合 TRIPs 协议的宗旨TRIPs 协议的宗旨是希望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度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由此可见,尽管保护知识产权是 TRIPs 协议重要任务和内容之一,但它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更不是制度的所有内容和唯一内容,协议名称中没有用“保护”二字也是一种间接的反映。
TRIPs 协议在关注知识产权人权利的同时,注重对社会公共福利的促进,强调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平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防止对权利过度保护,禁止权利滥用,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推动技术分享和技术进步。
2. 禁止知识产权滥用是 TRIPs 协议的基本原则TRIPs 协议将禁止知识产权滥用作为基本原则,协议第 8. 2 条规定,为防止权利主体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取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者对技术的国际转让有不利的作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协议第 40 条规定,不应阻止各成员在其国内立法中列举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在有关市场上对竞争产生消极影响的许可证贸易合同或条件。其中可以包括独占性回授条件、禁止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条件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其目的是防止知识产权人在缔结许可合同时滥用自己的知识产权。
3. 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是 TRIPs 协议的基本原则TRIPs 协议第 41. 1 条在明确知识产权执行程序的同时,确立了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原则,即在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时应避免对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