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拘束力;调解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而不得强制执行。
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主要有以下种类:a)对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如土地、草原、水、滩涂、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归属引起的纠纷。发生权属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并作出裁决。b)对补偿纠纷的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协商解决的事项达不成协议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c)其他。
行政仲裁行为也主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仲裁,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