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不能定罪的,口供与其他证据必须同时使用,形成证据链,当证据达到肯定程度,才能评罪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46条限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无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足的,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对于翻供后之前的口供的效力,要看法院可否采信,这决定于法院。各级公检法部门都是不希望出现翻供的,一直以来,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时,都会当成一种不老实的表现。事实上,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特殊手段。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改变自己供述或辩解的权利。因为无论是在侦查、审查诉讼阶段的翻供,还是当庭翻供,单凭口供,都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也不能因此而建议法庭从重量刑,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盟起来,加以鉴别,来确认口供的真实。因此,口供的反复与变化并不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