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的规定,投资者从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本投资企业领取的工资收入不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不允许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但允许扣除投资者本人的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的规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