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标准。如果在制订工资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对特殊劳动的补偿,就没有必要另设津贴补偿;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岗位和工种的特殊劳动性质和劳动消耗,就需要单独设立补偿津贴。
其次是劳动特殊性。对劳动的特殊性及对雇员的影响,要进行科学测量,作为确定不同等级津贴标准的依据,如果工资已经包括津贴,那么可以不再另设津贴支付,根据你们的约定、工资、津贴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明白你工作的单位是否存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范畴以及工资支付标准,个人认为这样约定是有效合法的,因为其只是把津贴剔除在工资支付之外另作奖金、津贴的发放。以上是为您提供的关于劳动合同约定奖金不属于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否合法的相关解释,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