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对待口供 ●随着刑事诉讼中人权观念的兴起,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被告人成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非消极的司法客体,因而逼取口供已经不可能。 ●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对于犯罪的举证责任是由控方来承担的,因而口供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大为降抵,尤其是不能采用刑讯的方法逼取口供。 ●沉默权制度限制了警察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获取口供的权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那么,就不存在任何口供。 ●“零口供”与沉默权是不可同日而语的,“零口供”只不过是贯彻刑事诉讼法关于不以口供定罪规定的一种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