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