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分两种,分别有不同的救济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包括: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针对这类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方式不一样:
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只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并不会对案件事实进行实质审理,仅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仲裁裁决是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开庭后裁决即使不是终局裁决,也不存在所谓二次裁决。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后续的法律程序也将会转入法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