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不知情,要进行综合判断,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箱包、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8)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上述情形的前三种情形表现为执法人员检查时,从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行为人有蒙蔽、逃避或者抗拒检查行为,并且对委托其携带物品人的姓名、住址等真实身份情况不能交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