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有随意处分并转让的权利。然而由于此项债权与《合同法》所规定的一般债权就相对性上又不完全相同,也即是说,无论公司的股东是否知晓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只要行使股东权利的主体是显名股东,那么该隐名股东转让自己的“隐名股权”时,因不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所以其有权选择“隐名股权”的受让方。而当该隐名股东实际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了股东权利并被公司其他股东认可时,即便该隐名股东的姓名(名称)未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上、未在工商登记机关作登记。但当该隐名股东转让自己的“隐名股权”时,就应当经过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且在公司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隐名股东才可以将“隐名股权”转让给其他第三人。否则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