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权:两区外,有走私嫌疑,须经直属海关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同意。如果有证据,则不用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违法的资料可以扣留。滞报、滞纳金征收权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3个月未申报的;经许可,所有人申明放弃的;依法扣留、不宜长期保留的, 必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规定期限内未申报而又不宜长期保留的。 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超期不纳税,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银行存款、变卖应税货物或其他货物等财产税收保全。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扣等额金融存款、货物或其他财产。 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保证金抵缴、变价被扣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抵缴连续追缉权,须追缉时保持连续状态。 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担保 处罚担保:有走私嫌疑无法或不便扣留的;走私嫌疑但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出境前未缴清罚款、或被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税收担保: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有藏匿应税货物或其他财产嫌疑的; 被批准暂准进出境、保税的。 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商品归类、估价、提供有效单证、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要求先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