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往往是将行政措施与刑事措施交织在一起,要将各个行为的性质截然分开是不现实的,也是很困难的。公安机关采取留置盘问强制措施时,由于留置盘问所处的阶段不同,其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要区别情况对待。一般情况下,留置盘问有三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留置盘问后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第二种情形是留置盘问后,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的,该留置盘问则被司法行为所吸收,属于刑事措施;第三种情形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采取留置盘问措施的,也属于刑事措施。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违法行为,并不能因为刑事侦查行为违法,而将其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